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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忠杰同志辞职请求的
决 定
(2016年6月28日乡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乡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李忠杰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接受李忠杰辞去乡宁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上一条:关于孙立杰等同志的任免 下一条:关于撤销赵建军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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