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宁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王登龙同志辞职请求的
决 定
(2015年12月15日乡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乡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根据王登龙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接受王登龙辞去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辞去检察长职务决定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上一条:关于郭兆利等同志的任免 下一条:关于张松涛等同志的任命
【关闭】
返回首页 | 新闻中心 | 监督视窗 | 代表园地 | 选举任免 | 机关工作 | 资料中心